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6]32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