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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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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