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失效时间: 2017-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