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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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2011年本市发布实施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的基础上,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根据国内成品油价变动幅度同向联动、适时调整。“燃油附加费”以“1元”为计费单位,按车次定额计收。
  二、计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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