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5]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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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等原则,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医疗器械价格,提供不同品种规格及价格的产品供市场选择。
  二、各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产品信息,要列明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品牌、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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