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将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我局另行规定的除外),2016年6月1日起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关注营改增相关通知和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