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9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