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与外商合作拍片已结算影片不再进行税务处理调整的复函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3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7-12
实施时间: 1995-7-1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对已结算的合拍影片给予免补征税款优惠的函》 (〔95〕广发影字217号) 收悉。你部所属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拍公司)与港台制片商(以下简称外商) 合作拍摄的《海市蜃楼》、《大上海》、《龙蛇争霸》、《嫁到宫里的男人》等四部影片,在向外商支付发行费收入时,基于对外商亏损,仅按国内联营的税务处理原则,代外商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考虑到现有法规对合作拍片的税务处理不明确,经与国务院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同意对合拍公司上述已结算影片不再进行税务处理的调整。
  关于中外合作拍片如何纳税问题,我局近期将作出规定。今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