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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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实践中,一些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拟终止股票发行并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
  二、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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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申请.docx    
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发行备案文件的审查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