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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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于2015年12月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5年12月2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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