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人社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2-5
实施时间: 2016-2-5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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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2号)精神,经研究,对《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中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就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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