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0-5-19
实施时间: 2000-5-19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40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8-11-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