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2-3
实施时间: 2016-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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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卷材料复制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下同)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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