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6-2-14
实施时间: 2016-2-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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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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