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1]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6-6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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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 (不含180天) 的应收未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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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