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1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9-23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2004-5-1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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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2-24
实施时间:20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