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办发[2000]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0-6-26
实施时间: 2000-6-26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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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 103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在这次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会计核算单位隐瞒未入帐的欠税,均在查出的当月进行帐务处理,不得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属于超过3年的欠税,先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待报批确认为呆帐税金后,再借记“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 的贷方)。属于未到3年的欠税,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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