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国经贸市[1997]5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9-16
实施时间: 1997-9-16
失效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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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外经贸委(厅、局)、国税局、纺织厅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铁路局,新疆自治区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为做好用国产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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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发文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
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2-31
实施时间: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