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4
实施时间: 2014-4-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0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4〕3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13〕127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
  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其中原由省教育厅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改为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取。
  二、收费标准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教育教学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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