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9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申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社函〔2014〕344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1〕103号)执行期将满,为保证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凡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合法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业务,除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均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