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17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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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现将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一)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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