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5]2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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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缴纳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
  二、系统备用费征收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各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单独装表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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