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0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2-16
实施时间: 1993-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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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2年12月10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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