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贸发[2008]5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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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特派员办事处,许可证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香港市场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共同确认的《内地与香港关于防止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自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实行登记制度,内地出口企业对港出口粮食及其制粉,应与香港已登记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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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防止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doc    
2、首批登记进口商名单.pdf    
3、登记证明书式样.pdf    
4、二批登记进口商名单.pdf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