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2015]6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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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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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5〕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