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5]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2-4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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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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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doc    
附件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doc    
附件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doc    
附件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