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新]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1999]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9-24
实施时间: 1999-9-24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