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2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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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 长
  201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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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原产地证书(1).doc    
附件2  原产资格申明(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