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67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23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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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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