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22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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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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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
  《公告》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抵扣问题。明确电信企业使用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
  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式。
  四是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明确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是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铁塔经营业务,应根据业务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