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5]16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0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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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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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税收杠杆作用:1.盘活存量土地。倒逼企业腾出闲置、低效土地;2.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促使企业通过产业转型、实施技术改造、并购重组等途径淘汰落后产能,转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项目的投资;3.培育壮大优质企业。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体现了“扶优汰劣”的科学思路,为优质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4.实现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把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引进来,将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创造新的动力。经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意见后,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要点解读
  (一)实施对象与范围
  1.实施对象。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余杭、富阳区实行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但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具体方案由以上各区自行制定,报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行业范围划分。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行业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
  市区划分为三个土地等级,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了三级土地范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地图)。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5元。
  (三)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法
  1.分类。对同一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ABCD分类。其中,制造业、服务业行业税收分别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15%~30%(含)的为B类;排名30%~60%(含)的为C类;排名60%以下的为D类。
  2.评价方法。使用土地在5亩(含)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3.差别化减免方法。根据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排名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8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B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C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4.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提供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后,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1-3年内可给予比照A类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5.特殊情况处理。使用土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6.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减免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减免:(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2)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3)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7.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三、方案实施时间
  方案从2016年1月11日起试行。全市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减免按本方案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林淑君。
  联系电话:87818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