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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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物
  (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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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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