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14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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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公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5月14日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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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pdf    
修正:


发文标题: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2-18
实施时间: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