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5-12-18
失效时间: 2018-1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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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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