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20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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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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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6-9-20
实施时间:20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