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5]28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