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5]98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