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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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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