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能源[2015]27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11-30
实施时间: 2015-11-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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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管理部门(含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环保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鼓励生产、运输、采购和使用优质商品煤,限制劣质商品煤,促进煤炭生产利用方式转变,结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能源)、煤炭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监、海关、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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