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运行[2015]31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1-2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报来《关于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阶段工作的报告》(中石化联产发[2015]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炼油装置规模评估认定问题。为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防止利益交换,核查专家组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要求设计单位或申报企业作出解释;确需重新评估的,可要求申报企业另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估。
  二、落后装置拆除时间问题。申报企业在淘汰完毕自有落后装置的前提下,即可根据实际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包括自有和兼并重组装置)获得用油资质和相应用油数量;其余承诺淘汰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