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2001]100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