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6
实施时间: 2015-11-1
失效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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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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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2.zip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1-28
实施时间: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