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发文文号: 财外字[1997]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2-12
实施时间: 1997-2-12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理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包括在各地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外经企业”)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外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 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派出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外经企业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94)财预字第9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