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2]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8-8
实施时间: 2012-8-8
失效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