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9
实施时间: 2015-10-19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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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当事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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