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舟残联[2015]3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7-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5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核查与残保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4年舟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含个体经济组织)为40320元。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2015年残疾人重点工作任务责任书》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