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5]1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4
实施时间: 2015-9-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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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责任分工。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由我省长江沿线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初审,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具体审核分工按照三部委文件规定执行。完善长江沿线港口收费公示制度,由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有关收费单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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