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5]18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29
实施时间: 2015-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