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7]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7-25
实施时间: 1997-7-25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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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 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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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