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2]14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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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一律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同时就地缴纳。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营业税纳税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三、涉外分局管户由涉外分局管理,税收收入划归不动产所在地。
  四、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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